必一运动一方面,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价值可以相分离。服装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属性,属于实用艺术品。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,如服装的穿戴功能,只有当艺术审美价值独立于实用功能时必一运动,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,改动艺术性设计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丧失,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另一方面,服装需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。当服装的设计元素为常见的、通用的设计,体现不出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时,就难以获得法律保护。若服装设计体现了作者对线条、色彩、拼接方式等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和编排,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、设计、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必一运动,具备设计理念和美感时,该服装则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,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。
服装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,主要是为了使他人可以依据设计图生产、制作相应产品而绘制;而服装成衣属于实用艺术品,除实用功能外必一运动,还需具备艺术审美价值。
与服装成衣相比,服装设计图的审美艺术程度较低,其具备的独创性体现于在平面上的绘制,并具有最终转变为产品的实用性,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。因此,以印刷、复印、翻拍等“从平面到平面”的复制形式使用服装设计图,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著作权保护。可将满足独创性要求的、具有独特设计的服装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,也可以将服装设计图纸作为图形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,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,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。
商标保护。将服装的部分特有设计元素进行商标注册。当服装设计的独特元素足以构成艺术化商标时,可以将该艺术性设计元素注册成商标予以保护。例如,Lee公司将牛仔裤口袋缝线图形及波浪缝线
外观设计专利保护。对服装产品的形状、图案、色彩或者其结合的富有美感的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,可以对具有实用性的服装立体及造型设计进行保护。
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。此外,生产、销售他人服装的“同款”,如果被抄袭的服装具有一定的影响,容易造成混淆的,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。